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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黄金资源开采的政策变化

http://www.cction.com  2008-09-15 15:02  中企顾问网

本文导读:近20年来,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形成了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基本与国际接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法律体系。

  近20年来,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形成了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基本与国际接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法律体系。

  在矿业投资环境方面,近几年我国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指出,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过去,审批制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如今,政府只核准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审核程序也由过去三四个环节简化为一个环节。

  2005年11月,商务部发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在审批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直接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由于这些手续只需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办理时间大大缩短,方便外商在中国投资设立矿业勘查公司或开发公司。

  二、加强矿业权市场法制建设,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新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财产权从法律地位上予以确定。

  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3个配套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保障了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999年4月20日,国家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为矿业权市场交易提供公平、合理的价格参考依据。

  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了政府管理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

  三、全面公开地质资料,广泛提供社会服务

  200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改进资料管理,规范资料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益性地质资料的借阅利用,外商享受与中国公民平等的待遇。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建立部、省两级的地质资料中心,建立全国目录网上查询系统。

  四、出台西部矿产资源开发鼓励政策

  2001年,我国出台了《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相比,近几年来,我国黄金矿产资源开采政策发生了很多改变。在金价高位振荡的形势下,其政策取向的变化值得业界深入研究。

  五、逐步放开黄金市场,加强国际合作

  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曾长期对黄金产品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收购和配售。

  1982年,我国放开了黄金饰品零售市场。1993年,我国改革了黄金收售价格的定价机制。200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上海黄金交易所。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盘,中国人民银行停止黄金配售业务,国内黄金交易全部通过上海金交所进行。黄金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标志着我国黄金市场全面放开。

  2002年11月,我国先后取消了包括黄金企业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国内黄金资源项目建议书审查在内的16项审批手续。

  200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明确表示我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外投资者勘查开发中国的矿产资源。

  六、重视节能减排,规范外资准入门槛

  为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小环境污染,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我国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黄金开采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愈发受到业界各方的重视。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下称《目录》),原“鼓励外商投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和选矿(限于合资、合作)”的条目被取消;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和开采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铜、铅、锌、铝的勘探和开采。

  《目录》内容的变化直接反映出我国提高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准入门槛,但鼓励外资来华投资的大方向不会动摇。在政策上,我国将更倾向于鼓励大型外资企业与国内黄金企业在国内项目中开展合作,而一些小型外资企业不在鼓励之列。大型外资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不但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有助于推动我国黄金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七、加大地勘力度,积极推进深部找矿

  目前,我国黄金矿山的开采深度多为地下300米至500米,少数矿山达到地下700米或更深。国外产金大国的部分金矿开采深度已达地下3000米,南非的一些金矿开采深度甚至达到地下4000多米。与之相比,我国在深部开采的技术、设备和经验上,都有较大差距。

  今年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深部找矿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今后国土资源部将开展主要成矿区带地下500米至2000米的深部资源潜力评价,重要固体矿产工业矿体勘查深度将推进到1500米。

  《意见》指出,要营造有利于深部找矿的政策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深部找矿工作的勘查开采技术经济政策体系。我国将建立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人、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加大深部找矿投入力度。与此同时,我国还将研究制定鼓励矿业权人开展深部探矿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利用先进技术开展综合利用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对铂族金属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矿产综合利用水平的开发者,可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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