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药店须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http://www.cction.com 2008-12-11 08:47 中企顾问网
本文导读:药监局:药店须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提供能源矿产、石油化工、IT通讯、房产建材、机械设备、电子电器、食品饮料、农林牧渔、旅游商贸、医药保舰交通物流、轻工纺织等行业专业研究报告
8日上午,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家药监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管理。
颜江瑛称,近一段时间,她接到媒体的电话,曾经发生过一些青少年大量口服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溶液,甚至导致危害健康。
为此,国家药监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对生产、批发、零售含可待因口服溶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一是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辖区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销售流向,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口服溶液的情况。
二是进一步规范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行为。药品生产企业要对销售客户进行全面清理,适度集中销售渠道,选择信誉和管理比较好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该品种,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的,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药品批发企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颜江瑛指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临床主要用于镇咳,疗效较好、使用面广,是老百姓常用的镇咳药品。正常使用是安全有效的,但如果大剂量使用,其中所含的磷酸可待因和麻黄碱2种成份作用叠加,会产生致幻作用,极易造成滥用,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据介绍,目前,该类药品在中国共有13个品种获准上市,包括9个国产品种和4个进口品种。该类药品国际上并未对其实行特殊管理。(中国新闻网)
颜江瑛称,近一段时间,她接到媒体的电话,曾经发生过一些青少年大量口服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溶液,甚至导致危害健康。
为此,国家药监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对生产、批发、零售含可待因口服溶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一是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辖区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销售流向,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口服溶液的情况。
二是进一步规范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行为。药品生产企业要对销售客户进行全面清理,适度集中销售渠道,选择信誉和管理比较好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该品种,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的,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药品批发企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颜江瑛指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临床主要用于镇咳,疗效较好、使用面广,是老百姓常用的镇咳药品。正常使用是安全有效的,但如果大剂量使用,其中所含的磷酸可待因和麻黄碱2种成份作用叠加,会产生致幻作用,极易造成滥用,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据介绍,目前,该类药品在中国共有13个品种获准上市,包括9个国产品种和4个进口品种。该类药品国际上并未对其实行特殊管理。(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