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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幼教法制健全

http://www.cction.com  2008-12-12 09:53  中企顾问网

本文导读:随着德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关于学前教育的法规与体制也逐渐发展起来

    随着德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关于学前教育的法规与体制也逐渐发展起来。1578年颁布《学校规程》,向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人员说明其责任和各注意事项。18世纪的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具有强迫教育特征,将5-6岁的学龄前儿童提前纳入到了学龄期。19世纪上半期德国各邦的幼儿教育政策是:(1)将幼教机构视为私人或团体的慈善设施而予以鼓励设立,并加强监督管理。(2)在幼儿学校及托儿所中加强对贫民子女的宗教、道德教育,把这些作为抵制当时革命运动及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3)认为贫民幼教设施不应像英、法的幼儿学校和托儿所那样进行读、写、算等正规学校课程的教学,主要是给予幼儿家庭式的照料和安排,室外游戏以保持身体健康。这些总的政策倾向是“控制但不援助”,与英、法等国的“控制但援助”的政策形成了反差。
    一战后,德国于1922年制定了《青少年法》,其中强调要设立“白天的幼儿之家”,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及幼儿保护机构等;同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此外还要求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在此期间,幼儿园得到极大发展,成为德国
幼教中的主流。在政府颁布的幼儿园条例中宣布:各种各样的幼儿教育机构,凡招收2-5岁儿童者,均称为幼儿园。政府还规定了隶属关系,规定一切幼儿园由政府监督,隶属于教育、卫生部门;幼儿园儿童具体由地方儿童局监督,学校教养均须经儿童局许可。凡儿童在家不能得到正常教养者,则由儿童局遣之入学或入园。
    二战后,为尽快着手教育事业的恢复与重建,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规定,幼儿园作为非义务的教育机构,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德国
教育民主化的基本原则》中称:保证一切儿童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在一切教育机构里实行免费教育,并为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关于统一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教育结构计划》中要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将其列入学校教育系统,3-6岁的幼儿教育被纳入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属于初等教育范围,其中5-6岁的幼儿教育被列入义务教育,作为初等教育中的入门阶段。此后,不仅5岁以上幼儿普遍入学,3-5岁幼儿入园率也不断提高。
    但是,对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重视程度不高是德国教育的一大弱点。从投资方面来说,德国的
教育投资并不比其他国家的少,但偏重于大学和文理中学。政府在削减预算、厉行财政节约时,总是向小学和幼儿园开刀。有识之士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要让80%三至四岁儿童和95%五至六岁儿童进入幼儿园。但这一目标至今没有实现。2002年6月13日德国总理施罗德在德国议会就教育问题发表演讲,呼吁对德国现行教育体制实施全面改革,为不同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的每个孩子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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