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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管理体制制约音像业的发展

http://www.cction.com  2008-12-12 10:26  中企顾问网

本文导读:事实证明:发展文化产业,首先必须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不但可以加快产业的发展,还可以大大的提高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的需要;提高国民素质、提升国家美誉度;促进国家文化出口创汇,增加国民经济收入,实现对外文

    1904年,上海胜利唱片公司灌制第一张国产胶木唱片——京剧‘举鼎观画’,标志中国开始有了唱片业,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唱片是音像行业中主要的产品,而音像行业又是文化产品链中关键的项目。文化已成为世界各国重点发展的产业。据我国权威部门披露,目前世界上一些文化产业含音像业发达的国家,该行业的起步与中国基本是同期,有的比我们要晚50年左右,但是现在这些国家比我们要先进30-50年。据国家有关信息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00年美国文化产业年收入已达到4000亿美元,占GDP的18%-25%,英国文化产业的年产值均为600亿英磅,2001年日本文化产业的产值85万亿日元,占GDP的18.3%,已成为仅次于制造业第二大支柱产业,而中国2005年GDP实现了1772万个亿文化产业总值,占GDP的2%。2005年正版音像制品的总产值才40个亿人民币。同是文化产业,为什么中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抓住了后40年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大好的契机,制定了重点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战略。具体的措施;“国家扶持、投入资金、政府牵头、鼓励参与、社会支持、积极响应。”同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减免税的政策,迅速完善了法律保障体系,建立了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服务体系,所以在很短的几十年内,文化产业得到了空前的、飞跃式的发展,为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事实证明:发展文化产业,首先必须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不但可以加快产业的发展,还可以大大的提高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的需要;提高国民素质、提升国家美誉度;促进国家文化出口创汇,增加国民经济收入,实现对外文化和经济扩张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佐证上述观点的正确性;再列举一些案例,美国泰坦尼克号电影在中国放映票房收入达到14.4亿元,美国人拿走了3.2亿。尽管我国对韩国的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有一定的控制,但是韩国的电影对中国目前的侵蚀现象仍十分严重,据调查近三年来,韩国每年通过各种途径有100多部韩剧,流入中国市场,韩国把中国作为巨大的潜在盈利市场,对我国实行“绝对优惠”的低廉价进入政策,将音像版权恶意买给中国,甚至有意的通过走私渠道将母版提供和奉送给我国从事盗版
音像制品的经营者,纵容盗版者大量的制作和销售韩国的音像制品,从而达到使中国消费者逐步的养成对韩国电影、电视剧观看的依赖性,最终实现经济和精神的侵略。
    回顾一下,中国作为五千年灿烂文化的继承者,不仅科技上没有与世界接轨,而且在文化发展上抱着金饭碗要饭,五千年过去了,我们的文化疆土被人家的“文化八国联军”大块的蚕食。和当年不同的是,这次文化八国联军使用的武器有些是我们提供的,人家占了我们的市场、地盘,我们还争先恐后的乐呵呵给人点票子,事情就是这样赤裸裸的。为什么中国文化产业特别是
音像行业会走到了经营者们一致认为的穷途末日?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就现行体制谈文化产业还不具备水平,只能就熟悉的音像行业,通过五个大的方面,浅谈一下我国音像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和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并提出一些不成熟改革建议:
    一、行政管理部门权力分割、管理重叠问题
    自80年代初期国务院开始重视对音像行业的行政管理以来,就一直存在着诸多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例如从起初的“部部抢管、部部不管、法典空白,无规可依”延续到现在的“部署分管、部署推脱,法规虽定,难以执行”的管理现状。其实
音像行业至今仍然保留着三部分管,各为其主的管理体制。新闻出版部门管版权审查、光碟生产线、扫黄打非。文化管理部门管节目内容审查和市场发行、稽查、市场准入的审批。广电部门管理音像节目在电视上的播放批准,仅此一个音像作品从制作、生产、发行、播放、另售,不但需要接受多个部门的管理,还要经过如此多的部门审批,其实我们可以看出每个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审批的职能都存在着一定的重复性,更为可笑的是有时同一个内容的项目在这个部门已经通过了审查,到另外一个部门还是需要重新审查,往往会出现在前面审判部门已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到这个部门就成为过关的难点。明明是一个优秀的节目本应该在第一时间送给观众,投资者也可以获得比较好的回报,却因为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时间过长,导致市场被盗版抢占,正版投资者亏损。现行繁冗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使正版音像行业即将走到崩溃的边缘,此类案例举不胜举。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得出的结论:体制不合理,才造成行业发展和管理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其实体制的问题已经是一个管理部门都明白的古老的问题,为什么始终得不到彻底的改革,原因究竟何在,不外乎 ‘权、利’ 二个字,在各部门之间难以平衡。
    二、出版社改制不彻底,造成体制结构不合理
    过去出版社大部分是国家事业性质的单位,还有一部分是机关公务员性质的职员。近几年来政府强制推行
音像出版社改制转企,但是企业性质仍然是纯国营的,管理体制至今仍保持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大部分地区的出版社仍然执行的是原有陈旧的管理模式。大部分的职员惰性依然很强,现在改为企业后,实行自负盈亏生存,完全不能适应转企后的经营思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不知所措。有一些出版社干脆什么都不干,就靠出卖国家赏给的唯一资源‘版号’来维持生存。这种现象出现,应该属于“体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既然出版社已改企了,为什么必须要强调纯国有性质改制规定,其实目前出版社这种形式的改制,只能是国家甩掉了负担,并没有达到通过改制真正实现企业化运作,提高出版社竞争力的目的。改制后的出版社与市场经营相脱节,出版社仍旧为原有的封闭机制。最终,只能成为境外唱片公司的节目代理商或利用垄断地位让一些民营企业挂版,甚至直接买卖版号,大部分国家长期扶持和培养的出版社已丧失了原创能力,一大批优秀的编辑人员由于无用武之地而下岗回家。国家有形、无形的财富和资源极大浪费,音像业界许多原创人员流失到外资企业,帮助外国人创作,并在中国市场销售音像制品,挣本国人民的钱。造成本土音像产业发展水平与国际先进国家的发展水平严重的脱节。
三、管理分割,造成产业结构的严重失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出版与市场分割管理的办法,造成音像产业链中的制作、出版、进口、复制、批发、零售和出租七个环节分别由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两个行政部门管理。这种将节目制作、出版与市场批发、零售分开管理的体制,并不能达到促进
音像业健康发展和繁荣的立法目的,相反的起到了制约行业发展的副作用。
    首先从产业结构方面分析,发达国家音像商都非常注重上游节目资源的投入和下游市场资源的开发,我国音像业则相反,在音像业发展初期,文化、出版、广电三个系统各自为政,就已经丧失了培育消费群体和规范市场行为的良好机缘。然而在音像业大发展时期,急功近利、舍本逐末,蜂拥而入复制业,导致上游节目出版缺“源”少“水”,难以运作;中游复制加工畸形发展,竞争加剧;下游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出现音像市场需大于供的畸形状况,无形中为盗版商提供了绝佳的机遇,使盗版的音像产业规模超过了正版。
    其次在资产规模方面,目前国际五大唱片公司占据着全世界80%的流行音乐市场份额,它们可以投入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资金包装歌手、制作节目、垄断市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现有
音像出版单位资产规模太小。据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所做的统计,全国292家音像出版单位总资产只有78.07亿元,净资产50.48亿元,资产规模超亿元的仅有5家,而资产规模在千万元以下的却有70家,最小的只有十几万元人民币。从以上的数据表明,我国出版社的总资产数量不算小,况且全部都是国家投入,理所当然是国家资产。既然是国家资产,政府有权力采取资产合并,组成几大音像产业集团,实行集团管理,统一调配。一旦这种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形成,可以想像世界五大公司的任意一家很难与我们竞争。就是因为政府始终采取分割管理体制,才造成国家大量资金投入,却培养出一大群小资产的出版社,而且是撒在全国各地,造成自我削弱,无法与国际竞争的现状。
四、市场的多头管理,极大的降低效率
    在文化建设和发展的行政管理结构上,分工过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职责不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各自为政,管理分散,行政效率不高,政府调节整个文化行业发展的杠杆机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容易出现行政组织中人浮于事的“帕金森定律”现象,造成政府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
   
音像业中进口产品的内容审查、发行和市场管理、出版和复制分属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3个政府行政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结构与市场急需的统一法制环境之间的矛盾,计划经济下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运行的矛盾,构成了对文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障碍,阻塞了文化发展总循环的畅通,影响了整体效益的提高,不利于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增强综合协调文化发展的能力,许多具体环节看似几个部门都在管,事实上一旦遇到棘手问题就会相互推诿、扯皮。可以说,文化行政管理结构的不合理是容易引发文化行业管理中许多问题和矛盾的最大根源。在文化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关系的处理上,统包统揽,管办合一,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混在一起,既使文化行政部门陷于办文化的具体事务之中,削弱了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又影响了社会办文化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在文化建设和发展的行政基本手段上,表现为存在“重行政手段管理,轻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管理”的现象,以内部文件形式为主规制和管理文化行业行为的做法仍盛行,文化行政管理中仍设置较多的行政许可和前置审批,文化市场主体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在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上,表现为“重公有制结构内部的局域调整,轻包括公有制结构与非公有制结构在内的整个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对非公有制的单位参与文化经营活动所设的门槛较高,政策性扶持和措施上鼓励的力度不够。非公有制文化在整个文化领域所有制结构的比重还很不相称,发展速度较慢,依靠社会力量发展文化的极大潜力未充分挖掘出来。优化政府文化管理结构。所谓文化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有关政府管理文化的职能和组织体系、政府管理文化的方式、政府与文化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规范文化单位之间与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之间关系所确定的制度、准则和机制。
既然市场有多头管理,必然会出现市场无头管理,我国音像市场至今仍然存在盗版泛滥,恶性竞争,网络下栽,法制不完善等问题,还是因为管理体制不合理的问题造成的。
    五、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不畅
    对于
音像制品的经营者违反处罚,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的是法规,而刑事执法部门依据的法典,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对一切违反犯罪行为的处罚,都必须由刑事执法和法律部门依据国家法律量刑裁决。因为文化产业在中国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型产业,无论对政府管理部门还是执法部门而言是一个新课题,加上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有许多新的问题出现,尽管我国的刑法有过多次的修改,但达不到法律体系完善程度,想一步将法律完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在过渡阶段用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缺是可行的,但是只能是短期,若在执法工作上长期采用交差替补,法律法规都可使用的模式,还是不太合理,会有许多问题的出现。对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不利的。
    从目前的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案件的刑事、行政处罚条例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诸多的漏洞,往往同一个案件却有不同的处罚意见,按照法规犯法应该进行刑事起诉,而按照法律又够不上起诉,常常是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好不容易抓到的犯罪分子,移交给公安后,成为棘手案子,特别是在犯罪事实比较确实的情况下,就是因为法律条例过粗,无法定罪只能以犯罪依据不充足放弃对罪犯的打击,仅此做罚款处理,按照行政条例处罚金额是有限的,根本达不到打击的目的,反而使犯罪分子越发嚣张。几个案子下来,极大的打击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丧失信心,使得盗版泛滥,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扰乱了正版音像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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