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抓紧制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条例
http://www.cction.com 2009-03-16 13:44 中企顾问网
本文导读:仅有一部食品安全的大法是不够的,《食品安全法》通过后,还应配套制定相关实施条例等,以形成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访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原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
仅有一部食品安全的大法是不够的,《食品安全法》通过后,还应配套制定相关实施条例等,以形成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敲响警钟
“为什么会发生三聚氰胺这样的事件?食品安全涉及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以奶粉为例,奶农由农业部门监管;到工厂里面,由质检部门监管;进入市场,由工商部门监管;到了餐桌上,由卫生部门监管。三聚氰胺事件暴露出了生产者诚信缺失、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监管漏洞和标准不完善等问题。”“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原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葛志荣分析,首先,生产者、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缺乏诚信意识,责任意识。生产企业没有建立起检测制度、追溯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出现问题之后,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条款也不够细化。
另一方面,除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外,监管部门也负有重要责任。由于我们法律规定方面还不够明晰,出现一些监管的空白和漏洞,致使监管部门没有做到无缝衔接。“比如,前面的部门说只管养牛、挤奶,后面的部门说只管生产加工,那么奶站谁来管?包括盛奶容器的包装,运输过程,都应该有相应的部门监管。”
葛志荣说,我们食品标准体系确实还不健全。“如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提出666、DDT残留检测并禁用,而我国到80年代才停止使用666、DDT。”近年来,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项目标准越来越高,限制越来越多。我国的标准体系在范围、项目和限量等方面同比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标准要定期修订,但我们修订不够及时。在标准制定方面,国外好的经验要借鉴,国外好的标准要引用。不过,葛志荣强调,标准的高低还与发展水平有关,与经济水平有关。对某些产品如果我们一下就把标准提到发达国家的标准高度,我们企业的生产水平无法达到。因此也要根据我们的国情,制定时要考虑符合我国现状国情。如果适应我们国家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外先进标准,就直接等同采用,如果暂时还不适应我们国家发展水平的标准,就逐步创造条件达到。
《食品安全法》
有助实现无缝监管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非常及时的好法,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相比,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也更加法制化。在2008年我国经历了一些食品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之后,出台这部新法更具有特殊的意义”,葛志荣这样对记者说。
葛志荣认为,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不少创新和亮点。一是经过五年时间,历经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才最终通过。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经历了一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之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加迫切,相关部门也积累了经验,吸取了教训。我们对食品安全有了更丰富的认识,相对于以前的《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有了质的飞跃。
二是引入了风险评估机制。《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葛志荣表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我们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引入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
三是《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葛志荣说,这是一个高层次的指导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这个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各相关部门分段管理,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虽然分段负责不是此部法律的独创,但该法更加明确了各部门的责权。强调监管的全过程,从种植养殖的源头、到加工、到流通、到餐桌、到食用,实现全程监管,有利于真正做到无缝衔接,无缝监管”,葛志荣表示。
建议抓紧制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好法,但仅有这样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原则大法是不够的,在该法通过后,国家还会配套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制定和修订有关规章,以形成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葛志荣认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一项,就是要抓紧制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葛志荣表示,食品对外出口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对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农村经济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食品进出口长期以来占有相当比重和重要地位。据统计,我国每出口1美元的食品,能够额外产生1.66美元的经济活动。同时,食品出口还带动了农业、制造业、其他服务业等产品链各环节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1万美元的食品出口,能直接和间接创造28个就业岗位。因此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制订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意义重大。
眼下,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利益的维护,加剧实行技术贸易壁垒。国外检测标准日益苛刻,检测项目日益繁多,出口食品农产品面临比一般出口产品更高的门槛。葛志荣举例说,如日本实施的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检测项目达800多个,美国对苹果的农残要求102项,欧盟对梨类水果农残要求达124项。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蔬菜、水产品出口频频受阻,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都在100亿美元左右。2008年,有90多个和地区对我国出口食品采取过全面禁止、限制进口、下架召回、自动扣留、加严检验等不同措施,使我国食品出口面临非常严峻局面。进出口食品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标准、程序、管理方面有其专门的要求。抓紧制订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才有可能根本上实现对出口食品实施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把关,才能跨越国外的技术壁垒。
葛志荣坦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标准与我国食品主要出口贸易国(日、美、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事实证明,只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法规,严格按照法规实施管理,才能克服我国进出口食品面临的问题,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就目前而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适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然而,由于进出口食品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对进出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使正在制订中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仍然难以全面详尽地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本应有的具体规定。葛志荣告诉记者,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采取的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在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均应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促进我国食品走向世界都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仅有一部食品安全的大法是不够的,《食品安全法》通过后,还应配套制定相关实施条例等,以形成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敲响警钟
“为什么会发生三聚氰胺这样的事件?食品安全涉及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以奶粉为例,奶农由农业部门监管;到工厂里面,由质检部门监管;进入市场,由工商部门监管;到了餐桌上,由卫生部门监管。三聚氰胺事件暴露出了生产者诚信缺失、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监管漏洞和标准不完善等问题。”“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原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葛志荣分析,首先,生产者、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缺乏诚信意识,责任意识。生产企业没有建立起检测制度、追溯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出现问题之后,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条款也不够细化。
另一方面,除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外,监管部门也负有重要责任。由于我们法律规定方面还不够明晰,出现一些监管的空白和漏洞,致使监管部门没有做到无缝衔接。“比如,前面的部门说只管养牛、挤奶,后面的部门说只管生产加工,那么奶站谁来管?包括盛奶容器的包装,运输过程,都应该有相应的部门监管。”
葛志荣说,我们食品标准体系确实还不健全。“如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提出666、DDT残留检测并禁用,而我国到80年代才停止使用666、DDT。”近年来,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项目标准越来越高,限制越来越多。我国的标准体系在范围、项目和限量等方面同比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标准要定期修订,但我们修订不够及时。在标准制定方面,国外好的经验要借鉴,国外好的标准要引用。不过,葛志荣强调,标准的高低还与发展水平有关,与经济水平有关。对某些产品如果我们一下就把标准提到发达国家的标准高度,我们企业的生产水平无法达到。因此也要根据我们的国情,制定时要考虑符合我国现状国情。如果适应我们国家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外先进标准,就直接等同采用,如果暂时还不适应我们国家发展水平的标准,就逐步创造条件达到。
《食品安全法》
有助实现无缝监管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非常及时的好法,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相比,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也更加法制化。在2008年我国经历了一些食品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之后,出台这部新法更具有特殊的意义”,葛志荣这样对记者说。
葛志荣认为,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不少创新和亮点。一是经过五年时间,历经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才最终通过。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经历了一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之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加迫切,相关部门也积累了经验,吸取了教训。我们对食品安全有了更丰富的认识,相对于以前的《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有了质的飞跃。
二是引入了风险评估机制。《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葛志荣表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我们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引入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
三是《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葛志荣说,这是一个高层次的指导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这个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各相关部门分段管理,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虽然分段负责不是此部法律的独创,但该法更加明确了各部门的责权。强调监管的全过程,从种植养殖的源头、到加工、到流通、到餐桌、到食用,实现全程监管,有利于真正做到无缝衔接,无缝监管”,葛志荣表示。
建议抓紧制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好法,但仅有这样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原则大法是不够的,在该法通过后,国家还会配套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制定和修订有关规章,以形成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葛志荣认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一项,就是要抓紧制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葛志荣表示,食品对外出口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对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农村经济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食品进出口长期以来占有相当比重和重要地位。据统计,我国每出口1美元的食品,能够额外产生1.66美元的经济活动。同时,食品出口还带动了农业、制造业、其他服务业等产品链各环节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1万美元的食品出口,能直接和间接创造28个就业岗位。因此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制订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意义重大。
眼下,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利益的维护,加剧实行技术贸易壁垒。国外检测标准日益苛刻,检测项目日益繁多,出口食品农产品面临比一般出口产品更高的门槛。葛志荣举例说,如日本实施的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检测项目达800多个,美国对苹果的农残要求102项,欧盟对梨类水果农残要求达124项。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蔬菜、水产品出口频频受阻,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都在100亿美元左右。2008年,有90多个和地区对我国出口食品采取过全面禁止、限制进口、下架召回、自动扣留、加严检验等不同措施,使我国食品出口面临非常严峻局面。进出口食品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标准、程序、管理方面有其专门的要求。抓紧制订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才有可能根本上实现对出口食品实施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把关,才能跨越国外的技术壁垒。
葛志荣坦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标准与我国食品主要出口贸易国(日、美、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事实证明,只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法规,严格按照法规实施管理,才能克服我国进出口食品面临的问题,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就目前而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适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然而,由于进出口食品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对进出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使正在制订中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仍然难以全面详尽地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本应有的具体规定。葛志荣告诉记者,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采取的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在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均应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促进我国食品走向世界都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