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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汽车金融服务盈利模式研究

http://www.cction.com  2009-07-17 15:37  中企顾问网

本文导读:(二)国内汽车金融服务盈利模式研究

       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该业务的主体主要涉及银行、汽车经销商、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各主体在信贷业务过程中所承担职责及与消费者关联度的不同,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盈利运作模式可以分为3种:以银行为主体的直接模式,以销售商为主体的间接模式和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接模式,一般性的业务操作流程如图。
       以银行为主体的直接盈利模式
       该模式是银行直接面向客户开展业务,是各个业务流程的运作中心。如银行委托律师进行用户资信调查、评价,并直接与用户签订信贷协议等。要求用户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买保险,到指定的经销商处买车,相关风险也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银行资金雄厚、网络广泛、资金成本较低的优势。但银行直接面对用户,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另外银行还要去做资金运作之外的其他很多工作,比如对汽车产品本身的性能、配置、价格、经销商及其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有比较全面和及时的了解,这样势必加大相应的人力财力的投入。由于汽车市场变化很快,汽车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的竞争和市场策略也在不断调整,但是银行对这种变化的反应往往滞后,从而影响金融产品的适应性,影响服务质量。因此,在目前汽车消费信贷规模还不是很大的情况下,这种运作模式还能适应,但随着汽车信贷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这种模式将遇到极大的挑战。
       以销售商为主体的间接盈利模式
       由经销商直接面对客户,与用户签定贷款协议,销售商通过收取车价2%-4%的手续费,完成对用户的信用调查与评价,办理有关保险和登记手续,并以经销商自身资产为用户承担保证责任,为用户办理贷款手续,代银行向用户收取还款。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方便用户,实现对用户的一门式服务。与此相对应,信贷风险也主要由经销商和保险公司承担。由于经销商对市场最了解,对汽车产品和服务反应最直接也最及时,所以他们能够根据市场变化,推出更合适的金融服务。由于放贷标准上的差异,该模式更有利于扩大贷款范围,从而起到培育市场、稳定销售网络、锁定用户群体的作用。但是,经销商的资金来源和自身资产规模有限,资金成本较高,而且信贷业务也并非其主业,在信贷业务上经验相对缺乏,因此该模式只适用一定范围。
       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接盈利模式
       这种模式与银行的直接模式运作基本一致,但是放贷主体通常是汽车集团所属的汽车财务公司,由汽车财务公司行使放贷主体职能,业务范围基本只针对本集团的汽车产品,经营风险由汽车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是世界上通行的运作模式。汽车金融公司有效地连接汽车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银行,并以金融为其主业,可以将银行和企业的优势较好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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