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外汽车金融盈利模式借鉴
本文导读:(三)国外汽车金融盈利模式借鉴
扩大经营业务品种
比照国外经验,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务受管制较多,业务品种单一。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有: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贷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有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相比,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在经营品种的开发方面还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所以,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应该从目前主要以传统借贷为主,服务仅限于为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的局面,向纵深方向发展,比如开展与汽车消费有关汽车维修、保险和加油等业务,同时进一步加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在汽车关联消费所涉及的信贷、信用卡、保险,甚至代客理财全方位服务的发展。
投融资方式应向多元化发展
根据银监会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让与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汽车租赁等盈利性较强的中间业务。对比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应转换经营思维。
有效开展我国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租赁、保险、抵押等其它风险较小、回报率稳定的中间业务,才能有效避免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盈利空间小的问题。
另外,借鉴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融资渠道方面的经验,完善国内的金融监管机制,使国内汽车金融机构能充分利用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帐款抵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帐款、应收帐款证券化等融资方式。
加强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的竞争与合作
国内商业银行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势很明显。资金实力雄厚,营业网点较多,分支机构较广,长期开展信贷业务,具有一大批懂市场、懂业务的专业队伍。
而且,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累了不少经验,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可行的操作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加深了对我国汽车消费者和相关汽车金融服务参与者的了解,这是许多汽车金融参与机构和潜在参与机构所不具备的。
银行占有贷款余额和放贷规模上的优势,优势的根源主要有3个:一是银行既有的信用和评估体系采用规模评价,强于刚刚起步的汽车金融公司的个体评估;二是银行的评估体系可以帮助厂商降低评估成本,而目前汽车金融公司的评估体系尚在建设中;三是可以帮助实力差的汽车金融公司规避风险。
国内商业银行最大的不足在于没有汽车行业背景,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不熟悉汽车业务,与经销商和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松散,对客户的支持和开发能力不够,因此,也就不能够在汽车信贷以外的环节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给客户带来不便。
对于汽车金融公司而言,作为向中国境内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目前国内已经批准设立了6家汽车金融公司,其中4家是外商独资,2家是中外合资。另外,汽车金融服务在国外已有80多年的历史,因此,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相对国内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企业而言,在经营模式、创新工具、管理手段和体制、产品结构、国际网络、财务实力等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其良好的声誉也有助于赢得客户。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由于具有成熟的运作体系和风险监控体系,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能够省去汽车消费中间环节的费用,如免收信用保险费、管理费、律师费等。劣势是对中国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面对不同的制度、政策、客户和市场环境,缺少庞大的外勤营销队伍,人民币资金来源受到限制,网点不够发达等等。
综合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两个运营主体的优缺点,同时结合国内现有的针对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务开展的政策体制性因素,我们不难看到,竞合是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在未来中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寻求发展的解决之道,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实现“双赢”。一方面,可采取内部合作的方式,即汽车金融公司负责消费者的信用评价、贷款回收和还款保证,银行则负责放贷,并向汽车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另一方面,可通过外部合作,即外资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信贷,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代理为内容的各项业务。从实际状况来看,最可行的是加强外部合作。此外,若能够突破《商业银行法》的约束,银行也可以设立合资或独资的专业汽车信贷公司来开展业务。总的来说,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的机会大于竞争,可以预见: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必将迎来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快速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