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虚拟运营商简介
http://www.cction.com 2013-01-15 10:34 中企顾问网
本文导读:移动通信本身强调服务的个性化,这是移动通信业区别于传统固定电话业务的一项重要特征,也是“虚拟运营商”为什么仅仅在移动通信领域盛行的主要原因。
1、定义:无设备投入的轻型运营商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
《2012-2016年中国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SP)市场调查与投资战略研究报告》指出:由移动转售业务营运而生的概念即为虚拟电信运营商(VNO—VirtualNetworkOperator),因为从是转售业务的个体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而是通过购买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接入容量或租用电信运营商的基础设施,对电信服务进行深度加工,以自己的品牌提供服务。英国电信署(OFTEL)关于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的定义: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是指向用户提供移动入网和通话服务但没有被指配频谱的组织。
移动通信本身强调服务的个性化,这是移动通信业区别于传统固定电话业务的一项重要特征,也是“虚拟运营商”为什么仅仅在移动通信领域盛行的主要原因。
2、起源:在运营商标准化、规范化外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传统电信企业为保持核心市场竞争力,同时,为了维持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营状态,将重点集中于最为擅长的核心网络的建设、开发、运行与维护中,对于大量的增值业务和功能化业务,则转包给更专业、更灵活的其他企业,共同开发已有网络资源。在此背景下,虚拟运营商就应运而生。
3、推动:监管强制推动促进竞争
虽然虚拟运营商可以尽可能的增加基础电信运营商业务的灵活性,但出于对其既得利益的分割,极少基础电信运营商主动支持虚拟运营商的发展。只有来自电信监管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才能迫使非自愿的网络运营商开放其网络,虚拟网络运营商也打破了传统基础电信运营商对所有基础电信业务的垄断,因而被认为是一种重大改革。电信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尽可能增加电信业务领域的竞争。在这一进程中,市场细化与电信产业价值链同步发展。
2005年时国内一度流传“虚拟运营商管制将放开”的新闻,随后几年,电信运营商重组和3G牌照发放提上议事日程,国内虚拟运营商改革也就不了了之。
2012年6月27日,工信部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的8个重点领域,其中包括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虚拟运营商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试点期为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4、优势:轻资产、体制灵活
(1)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基础设施投资要低得多,因为它们无须投资昂贵的无线电设施(如基站系统等),从而避免了大规模的资本沉淀,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规模也得以因此而大大降低。
(2)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取用户信息,可以更加自主地控制业务价格,还能够根据对市场需求的分析与判断,较为灵活地调整业务结构。通过使用智能网络技术,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至少在理论上具备了开发和提供比移动网络运营商更多业务和功能的可能性。
5、劣势:基础运营商阻力
(1)因为需要向移动网络运营商支付高额的网络容量租赁费用,所以,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变动成本要比移动网络运营商高得多。
(2)来自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支持很少,但反对甚至持敌视态度的移动网络运营商却不少。尤其是国内三大运营商对品牌、产品、用户直接掌控和亲力亲为的态度,日后推进压力可想而知。
(3)高额的市场营销与用户获得成本。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
《2012-2016年中国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SP)市场调查与投资战略研究报告》指出:由移动转售业务营运而生的概念即为虚拟电信运营商(VNO—VirtualNetworkOperator),因为从是转售业务的个体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而是通过购买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接入容量或租用电信运营商的基础设施,对电信服务进行深度加工,以自己的品牌提供服务。英国电信署(OFTEL)关于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的定义: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是指向用户提供移动入网和通话服务但没有被指配频谱的组织。
移动通信本身强调服务的个性化,这是移动通信业区别于传统固定电话业务的一项重要特征,也是“虚拟运营商”为什么仅仅在移动通信领域盛行的主要原因。
2、起源:在运营商标准化、规范化外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传统电信企业为保持核心市场竞争力,同时,为了维持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营状态,将重点集中于最为擅长的核心网络的建设、开发、运行与维护中,对于大量的增值业务和功能化业务,则转包给更专业、更灵活的其他企业,共同开发已有网络资源。在此背景下,虚拟运营商就应运而生。
3、推动:监管强制推动促进竞争
虽然虚拟运营商可以尽可能的增加基础电信运营商业务的灵活性,但出于对其既得利益的分割,极少基础电信运营商主动支持虚拟运营商的发展。只有来自电信监管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才能迫使非自愿的网络运营商开放其网络,虚拟网络运营商也打破了传统基础电信运营商对所有基础电信业务的垄断,因而被认为是一种重大改革。电信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尽可能增加电信业务领域的竞争。在这一进程中,市场细化与电信产业价值链同步发展。
2005年时国内一度流传“虚拟运营商管制将放开”的新闻,随后几年,电信运营商重组和3G牌照发放提上议事日程,国内虚拟运营商改革也就不了了之。
2012年6月27日,工信部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的8个重点领域,其中包括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虚拟运营商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试点期为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4、优势:轻资产、体制灵活
(1)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基础设施投资要低得多,因为它们无须投资昂贵的无线电设施(如基站系统等),从而避免了大规模的资本沉淀,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规模也得以因此而大大降低。
(2)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取用户信息,可以更加自主地控制业务价格,还能够根据对市场需求的分析与判断,较为灵活地调整业务结构。通过使用智能网络技术,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至少在理论上具备了开发和提供比移动网络运营商更多业务和功能的可能性。
5、劣势:基础运营商阻力
(1)因为需要向移动网络运营商支付高额的网络容量租赁费用,所以,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变动成本要比移动网络运营商高得多。
(2)来自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支持很少,但反对甚至持敌视态度的移动网络运营商却不少。尤其是国内三大运营商对品牌、产品、用户直接掌控和亲力亲为的态度,日后推进压力可想而知。
(3)高额的市场营销与用户获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