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林业产权制度变革历程
本文导读:集体对统管山林具有完整产权,承包到户山林的林地保持集体所有,林农享有部分产权,即: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一定的处臵权。自留山和责任山所有权都归集体所有,林农拥有自留山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以及责任山林地经营权和部分林木的所有权。
林业产权包括林木、以及林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处臵权及收益权等。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安排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与核心。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林业产权制度变迁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一、土地改革:农民私有林权的形成(1949-1953)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全国范围农村内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使农民成为土地和林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农民享有了完整林权,即包括林地、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处臵权和收益权。土地改革阶段产权制度权属清晰。
二、集体化林权发展阶段(1953-1978)期间国家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农民私有林权逐步转化为集体林权。私有林集体化进程经历了四个阶段: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集体化林权发展不同阶段产权特点
三、林业“三定”时期(1978-1991)
期间再次出现集体产权和私有产权共存。集体对统管山林具有完整产权,承包到户山林的林地保持集体所有,林农享有部分产权,即: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一定的处臵权。自留山和责任山所有权都归集体所有,林农拥有自留山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以及责任山林地经营权和部分林木的所有权。
“三定”时期重要的林业产权相关政策
四、现代林业产权制度(1992-2003)
林业开始引入市场机制。1995年颁布实施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允许四荒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租赁和抵押等形式,使森林资产变现。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199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依法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和合作条件。通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多种形式流转,林业产权形式和产权主体多元化;承包期延长至70年,林业产权的排他性提高。产权主体对林业产权长期稳定性预期增加。
此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流转的产权均属不完整产权,流转政策不明确,机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行政干预突出,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机制还不健全,流转价格不合理,导致产权主体收益权受损。
五、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化阶段(2003-至今)
2003年到2008年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定位时期,也是林权改革明确方向的时期,是完善林权改革宏观政策时期,也是集体林产权由不完整逐步走向相对完整时期。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即: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集体林产权和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实现产权明晰、经营权放开、处臵权落实、收益权明确的目标。
通过改革,相对完整的集体林产权初见成效,政策保障加强,所有权、使用权、处臵权和收益权逐步明晰。这也为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当前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前提是不会动摇的,但是我们同样能从产权的动态发展中发现投资机会。首先,林业承包期的延长引发的投资热情。长期以来,林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林木的生长周期长和承包周期短之间的矛盾,新的产权制度将承包期进行了有效的延长,打消了投资者的相关疑虑。另外,在林地所有权固定的情况下经营权、处臵权和收益权的最大程度的放开,林业的收益渠道拓宽。伴随着相关权利的的确认,林业投资者除了林业经营收益之外,林地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等制度的落实将逐渐成为林业经营者的经营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