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汽车召回情况分析
本文导读:制造商是汽车产品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它同时也必须是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汽车召回的客体,也即是召回的对象,仅指缺陷汽车产品。
汽车召回,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汽车召回的主体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汽车制造商,因为制造商是汽车产品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它同时也必须是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汽车召回的客体,也即是召回的对象,仅指缺陷汽车产品。这里的汽车产品指的是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我国汽车召回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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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进行的是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信箱、信函、电话、传真、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证机构、产品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维修商、租赁商、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等;信息系统承担着汽车产品技术质量信息备案和管理任务。
接着是专家系统分析。收到信息处理结果后,专家系统进一步分析信息数据,并进行调查、判断、检测和鉴定,判断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若存在,提出如下报告:缺陷产品调查、认定过程的说明;缺陷产品存在不符合与安全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存在其他设计或制造缺陷的情况;缺陷产品造成危害的形势和危害的严重程度;已扩散缺陷产品的批次、类别和数量等信息;缺陷产品涉及的调查地域范围;提出纠正、消除缺陷措施的建议,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最后由汽车制造商实施召回。汽车制造商收到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后,可以决定是否进行主动召回;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召回。主管部门和媒体可以对召回过程进行监督,一般召回达到90%可以认为召回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