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国环境设备制造业管理体制分析
本文导读: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省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中企顾问网讯: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环境设备制造行业实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宏观调控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省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其中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环保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等,环境保护部及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级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环保企业的工程设计业务进行资质管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环境保护机械行业协会是环保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负责制订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我国政府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环境保护进程,制订了一系列政策、规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导向正逐步由污染物总量控制向改善环境质量转变,由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注重二次污染转变。通过实施该规划,到2015 年,重点区域(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13%、10%,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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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其中包括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的要求,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托,不断修订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等,对重污染行业空气污染物排放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