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资源概况及管理体系研究
本文导读:我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以及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林地面积30,378.19万公顷,森林面积19,333.00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45.54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33.63亿立方米。天然林面积11,969.25万公顷,天然林蓄积114.02亿立方米;人工林保存面积6,168.84万公顷,人工林蓄积19.61亿立方米。我国森林面积列世界第五位,森林蓄积列世界第六位,人工林面积继续保持世界首位。
2011年,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增长。全年实现林业产业总产值30,597亿元(按现价计算),比2010年增加7,818亿元,增长34.32%。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增长24.29%、40.51%和42.12%。林业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由2010年的39.05∶52.14∶8.81调整为36.14∶54.54∶9.32。分地区看,东部10省林业产业总产值比重较大,占全部林业产业总产值的50.81%;中部6省林业产业总产值为6,009.91亿元。东部省份增长最快,与其他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林业产业总产值超过2,000亿元的省份共有5个,分别为广东、山东、浙江、福建和江苏。
1989-2011年中国林业总产值概况
中国林业资源分布图
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区,树种以落叶松、红松等针叶林和桦、杨等阔叶树为主。东北林区特点是营林和木材生产集中,国有林业企业规模较大,机械化水平较高,采伐率高,林区道路密度大,林区经营水平高。目前,东北林区木材生产量仍占全国林业系统木材产量的一半。东北地区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为40.22%,为四大区域中最高的。区内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和重点工程造林活跃,非公有经济造林26.32万公顷,占总造林面积的64.67%;重点工程造林27.50万公顷,占该区总造林面积的67.57%。森林火灾发生率为0.05次/万公顷,火灾受害率0.01‰,均为各区域最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成效显著。单位森林面积实现林业产业产值10,295.20元/公顷,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77%,林业产出能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该区森林食品干重占全国总产量的38.53%,是我国森林食品的主产区。该区是我国林业公共财政投资的重点领域,该区单位林地面积投资额为1,109.27元/公顷,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9倍。
南方地区包括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和贵州等10省区。南方地区是我国自然条件最好的地区,也是历来林业发达的地区,人工林占有很高的比重,山区的农民有经营林业的习惯。南方森林资源的分布比较均匀,武夷山系和南岭山系较为集中,两个山系的面积占南方地区总面积的22%,而有林地面积占45%,蓄积量占65%。南方地区也是我国最大的经济林和竹林基地。如湘、鄂、黔的漆、油桐;鄂、皖、赣、浙的乌桕;浙、赣、湘、黔、桂的油茶;湘、桂、闽、浙、赣的毛竹等。
西南地区包括四川、重庆、云南、西藏。西南地区的森林资源主要林区处在横断山脉,既受太平洋的影响又受印度洋的影响。多数山脉和水系为南北走向,海洋湿润气团可以从山谷由南至北深入到较远的地方,西边的山坡上分布着茂密的森林,构成了西南地区林业的主体。森林类型和树种非常复杂,天然原始林和成熟林比重大,面积占90%以上,蓄积量比重超过95%,单位面积蓄积量很高。西南地区发展森林资源的潜力很大,本地区林业用地的利用率仅为42%,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东部少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河南、江苏等省市。本地区的林业类型主要是以平原林业为主,即农田、沟渠、道路、村庄等防护林为主。东部地区林业绝大部分为带、网状的形式,还有林农间作形式,极少量的片林。东部地区区内森林覆盖率35.68%,生态总体良好为东部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林业经济实力雄厚,林业产业持续高速发展,2011年区内林业产业总产值为15,545.50亿元,比2010年增长40.20%,占全国林业产业总产值的50.81%。单位森林面积实现林业产业产值47,847.75元/公顷,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06倍。
西部林区包括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中、西部。西北地区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秦岭南坡(汉中、甘肃白龙江流域)、天山、阿尔泰山、祁连山、青海东南部等。这里为原始林区并有国有林业局分布。其次,陕、甘的陇东地区(小陇山、子午岭),陕西黄龙山、桥山,山西的管涔山、太岳山、吕梁山、五台山、关帝山、中条山等为次生林区。2011年,区内完成林业投资1,135.31亿元,占全国总投资额的43.12%,其中国家投资占41.2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27.20亿元,占全国的68.37%,但单位投资额仍为各区最低,单位造林面积投资额为5700.93元/公顷,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1.52%。区内造林面积为324.57万公顷,占全国造林总面积的54.13%。单位森林面积实现林业产值4,941.29元/公顷,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1.56%,为各区域最低。该区的林产调料产品、木本药材、林产工业原料分别占全国的64.63%、48.89%和57.10%,林副产品生产颇具特色和竞争力。
我国林业资源实行严格的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建立了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我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以及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森林资源利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实行一“权”、一“限”、三“凭证”制度。
1、林权管理制度
根据《森林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林地使用权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实行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和薪炭林林地的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流转,流转方式包括承包、租赁、抵押、转让、拍卖、入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颁发林权证,持证人凭该证书可以进行林地、林木资产的经营和流转。
2、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采伐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增加森林总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以及合理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林经营所、国有林管理站、总公司等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区)为单位编制,其中企业或个人森林经营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规模的,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可以单独编限;公路、水利、农场、厂矿、城建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市、区)为编限单位。军队、铁路以省为编限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3、林木凭证采伐制度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凡是采伐林木都需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达到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4、木材凭证运输制度
为了保障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国家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的制度,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5、木材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我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自1998年、2000年修订后保持长期稳定,据此,我国的森林采伐政策在不断改革完善中,保持了较好的延续性。“十一五”前,我国森林管理已确定了遵循“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积极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以可持续经营理论为基础,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