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超对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本文导读:在实施“农超对接”过程中,牵涉利益主体较多,主要包括农户、农业合作组织i超市等,各方在谈判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存在较大差异,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农民与超市签订销售合同的时间往往在前,而实际产品上市在后,这其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属于传统家庭式小农经济,以规模小、品类单一为典型特点,而超市则以批量大、品种多为需求特征,在“农超对接”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由农业合作组织作为代理人帮助组织农户产品进入“农超对接”的供应链系统中,同时要尽量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超市的要求,包括规格、质量及新鲜程度等;另一方面也需要超市在产品采购、定价等方面给予保证,并承担农产品歉收、价格波动等风险。因此在“农超对接”实际运营中,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是总体上仍处于‘‘雷声大雨点小”阶段,其中的主要问题如下;
1.缺乏宏观政策扶持措施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组织规模比较小,实力较弱,而且偏重于生产型合作,对组织农产品进入市场、实现终端销售较为滞后,在与超市谈判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亟需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管理及运作规范予以明确规定,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初级加工、包装及运输等功能,提高与超市的对接程度;而超市在“农超对接”中扮演着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重要角色,在接收农产品及定价等方面具有决定权,同时又需要完成检测及配送等方面功能,因此国家应对超市给予政策支持,包括对建设配送中心、冷链物流等加大补贴力度,调动超市的积极性。
2.缺乏法律规制相关利益主体行为
在实施“农超对接”过程中,牵涉利益主体较多,主要包括农户、农业合作组织i超市等,各方在谈判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存在较大差异,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农民与超市签订销售合同的时间往往在前,而实际产品上市在后,这其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因自然原因造成的产量减少、质量下降,或者同期上市产品数量集中或稀缺,导致超市压价或农民惜售等多种问题,需要有相关法律明确利益主体的权责,规范利益主体的市场行为,同时对违规、欺诈行为进行惩处,减少利益相关主体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摩擦,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彼此信任程度,改进“农超对接’执行效率。
3.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健全
农产品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分散性,而且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产量不稳定,品质差异明显,同时由于农业合作组织受资金、资质所限,对农产品缺乏质量安全监测,导致农产品在进入超市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包括农产品规格、标准不符合超市上架要求,产品质量检测不达标等。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农产品尚未实行标准化分级制度,农民对质量规格认知程度较低,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规格、品相未给予应有重视;另一方面缺乏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在乡镇一级缺乏具有公益性质的为农产品上市进行质量检测的专门机构,农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复杂、费用较高,使普通农户产品无力进行安全检验,导致其在进入超市过程中面临极大不确定性。
4.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滞后
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但是流通基础设施信息化发展刚刚起步,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不仅提供的信息量和内容不到位,难以及时发布农产品产销信息,而且覆盖范围有限,尤其在偏远的农业产区,大部分农民只能通过收购者或批发市场获得市场需求信息,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经常导致出现“卖难”或者某类农产品过剩等情况;超市采购也往往需要通过中间商来获知农民生产种植情况,增加了搜寻成本,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超对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