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筹资体系的优化
本文导读:财政补贴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要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均衡发展。当前,相对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晚、水平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筹资体系的完善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和提升城乡国民享受养老保险公平性的关键措施。当前,由于城乡之间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镇,此外,各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亦不均衡。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参保者收入水平和企业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的能力是一定的,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补贴就成为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发展的主要力量。政府财政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补贴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制度差别性原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首先为雇主和雇员,当他们的缴费难以满足支出需要时,政府会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财政补贴,这主要体现为政府根据测算,预测养老保险制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并根据将来可能出现的财务失衡,提前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财政补贴或进行专门资金储备,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平衡。如果说财政补贴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中发挥的是补充保障作用,那么,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发挥的则是直接融资作用,因为两项制度待遇的一部分直接来自于政府财政补贴。要在充分考虑到财政补贴在两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同功用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财政补贴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制。对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要在做好科学测算,预测其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所需财政补贴规模,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之时所需;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财政补贴的标准要适度,且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有效保障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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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城乡均衡发展原则。财政补贴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要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均衡发展。当前,相对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晚、水平低。
多年来,农村地区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对城镇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支持,造成农村的社会经济水平要远远落后于城镇地区,城乡均衡发展的格局并未形成。在当前城市反哺农村发展的阶段,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这一方面是因为单纯靠农村地区的自身力量无法向农村居民提供有效的养老保障,另一方面是因为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政府财力的介入。政府应在保证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断优化的同时,适当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财力支持。
第三,地区均衡发展原则。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所遭遇的财务约束不同,各地制度的财务状况、待遇水平、实际覆盖面等指标存在一定的差异。较之较为贫困的地区,较为富裕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状况更为良好。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地方的经济发展,且在分税制下,中央政府占有大部分的财政收入,应通过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中央财政对地方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省级政府对省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地方政府内部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均衡发展。
此外,应完善捐赠机制,建立有效的审计制度,加强国民教育和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引导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国民个人为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养老保险制度的融资渠道。同时,应适时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参保的自愿性或强制性反映了国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筹资责任的轻与重。强制性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既可以防止由于个人短视而在风险出现时无法有效化解风险状况的出现,又可通过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机制来促进社会公平程度的提高。
但是,很多城乡居民自身的经济条件不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够成熟,为了维护参保者的利益,政府规定这两项制度实施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过,从长远看,从自愿参保走向强制参保应该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理性路径。应在充分考察参保者经济能力、制度健全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随着养老保险内容体系和结构体系的逐步完善,在合适的时机推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由自愿性走向强制性,真正建立起典型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