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批发试点开放
本文导读:为履行入世承诺,商务部日前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履行入世承诺,商务部日前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自
上述两个办法实施后,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进一步扩大石油市场开放,加快推进我国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合理引导企业进入我国石油市场的积极性,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逐步形成油源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牌和服务差异化的市场格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
两个办法明确了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受理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都会有相应的发展空间。民营企业已经进入我国成品油分销领域的各个环节,不仅企业数量多、分布区域广,而且在成品油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成品油批发市场的开放,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民营企业只要抓住机遇,合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发展,就会进一步获得发展的机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成为我国石油石化行业一支活跃的力量,为繁荣我国石油市场做出贡献。
两个法规进一步放开了我国的成品油和原油市场,不过,政府在其中的监管作用仍旧处于主导地位。除了文件当中提出的有关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监督管理等内容外,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受理也做出了严格规定。
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成品油市场价格很有可能受到各方竞争的冲击,这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的指导定价很有可能成为行业的最高限价,以企业的实力和品牌来决定未来的市场价格。”
专家分析认为,冲击不可避免,政府的监管尤其是法律监管也应随之完善起来。“立法先行”是保证市场理性发展的主要依据。这样可以做到企业进入时的审核、市场竞争时的公平、资源配置的合理均有理有据,避免恶性竞争情况的发生。
燃料油的现行标准
为了与国际接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于1996年参照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燃料油标准: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标准ASTMD396-92燃料油标准,制定了我国的行业标准SH/T0356-1996。
项目 |
质量指标 |
|||||||
1号 |
2号 |
4号轻 |
4号 |
5号轻 |
5号重 |
6号 |
7号 |
|
闪点(闭口),℃不低于 |
38 |
38 |
38 |
55 |
55 |
55 |
60 |
— |
闪点(开口),℃不低于 |
— |
— |
— |
— |
— |
— |
— |
130 |
馏程,℃ 10%回收温度,不高于 90%回收温度,不低于 不高于 |
215 — 288 |
— 282 3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运动粘度,mm2/s 不大于 不大于 |
1.3 2.1 — — |
1.9 3.4 — — |
1.9 5.5 — — |
5.5 24.0 — — |
— — 5.0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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