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寿险产品定价历史阶段
本文导读:定价死亡率逐步市场化。2004年4月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开始允许寿险公司对于寿险产品定价公式中的定价死亡率进行20%以内的适当调整。
在这期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寿险业务主要以简单化的产品为主,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有产品开发权,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收支轧差法。保险资金的投资权分散于分公司,投资决策随意,形成了一些不良资产。保险监管也非常初级,寿险费率基本由公司自由决定。基于当时的经营水平,制定出的费率往往缺乏科学依据。
2、1995至1999年,管理起步阶段,寿险公司定价利率管理起步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出台,明确规定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要聘用经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费率要报监管部门备案。寿险价格开始由精算专业人员制定,精算原理开始被系统地引入寿险定价体系。这个时期,监管机关对定价利率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管理,包括:
推行公式法,规范保费计算过程:通过一个与死亡率、定价利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相关的公式计算出保费;此法一直沿用至今;且韩国等其他部分国家也采用这个方法。
编制生命表,规范预定死亡率:1995年,我国编制出自己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随后,人民银行要求保险公司采用中国生命表进行定价。
开始对定价利率进行规范:当时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以银行存款为主,寿险经营者对市场利率前景比较乐观,缺乏对长期利率水平的判断经验,定价利率基本上和银行利率挂钩,由于当时银行利率较高,保险公司定价利率多为6%左右,最高时达到两位数。97年利率下调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要求定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6.5%。1998年6月,银行利率再次下调,监管机构也再次下调定价利率为不得超过5%。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寿险行业正式开始实行专业化监管。监管机关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将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等权限收归总公司。随后,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规定,管理机制逐渐形成,主要内容包括:
日期 |
文件名称 |
公文编号 |
主要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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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
保监发[1999]90号 |
为传统险制定具体的定价及评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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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
保监发[1999]93号 |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幅降息,中国保监会积极应对,及时下发了紧急下调保单定价利率的通知,将保单定价利率上限调整为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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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
保监发[2003]67号 |
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制定具体的定价及评估规定。 |
对这几类产品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定价利率大幅下调。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幅降息,中国保监会积极应对,及时下发了《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将保单预定利率上限调整为2.5%,这一政策一直沿用至今,传统寿险和分红保险的定价预定利率以及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率都适用于2.5%的利率上限。
对保险产品的定价进行规范。保监会于1999年和2003年分别下达90号文和67号文,对于传统寿险、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定价方式都作了明确要求,并把定价公式里最重要的三个比率进行严格管控:1)定价死亡率必须要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2)定价利率不能超过2.5%;3)只有附加费用率有一定自由度,但也不得超过所规定的上限。以上规定从前端直接限制了公司的定价行为。
对保险产品的评估(计提准备金)进行规范。90号文和67号文同时要求寿险产品准备金要用未来法提取,修正方法采用国际上通用的zillmer准备金修正方法,评估死亡率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2000年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长期寿险业务的评估利率不得超过定价利率,并不得超过7.5%。这样严格的准备金提取标准就从后端间接限制了公司的定价行为。
4、04年至今,市场化阶段,寿险产品定价市场化逐步开展
定价死亡率逐步市场化。2004年4月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开始允许寿险公司对于寿险产品定价公式中的定价死亡率进行20%以内的适当调整。
2005年12月1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允许寿险公司自行决定寿险产品定价公式中的定价死亡率,从前端逐步放开定价管制。但计提寿险责任准备金时仍需严格遵循生命表,在后端限制定价行为。
2004年以后保监会逐步放开定价死亡率
日期 |
文件名称 |
公文编号 |
主要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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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保监发[2004]31号 |
可对生命表内容适当调整,厘定终身年金费率时调整因子k(即死亡率可以在生命表基础上乘以调整因子)在[80%,120%]范围以内;计算终身年金责任准备金时,应当使用年金生命表×80%和年金生命表×120%中较为保守的生命表为评估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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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的通知 |
保监发[2005]117号 |
00-03生命表出台 |
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保监发[2005]118号 |
规定“厘定保险费时,可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即定价时使用90-93或者00-03生命表都可以,且调整因子k也可自行选择,但计算准备金时必须严格使用00-03生命表,不得使用调整因子。 |
定价利率市场化风声再起。2010年7月9日,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试图推动寿险传统险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并对于偿付能力准则下评估利率也作出了不得高于3.5%的限定。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传统人身保险定价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定价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99年以前的传统险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99年以后的传统险最高评估利率为3.5%。
分红险定价利率,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此后由于各主要寿险公司对此纷纷表示反对,搁置至今;截至目前传统寿险和分红保险的定价利率以及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仍使用2.5%的利率上限。
新任保监会主席助理近日重新讨论寿险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据了解,去年10月原广东保监局局长黄洪正式就任保监会主席助理并分管寿险后,已开始就寿险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进行初步讨论。而今年年初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也已明确指出:“要研究修改完善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在产品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探索建立保险产品预审机制;有序推进寿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
但从保监会近期召开的会议中,我们了解到:主要寿险公司及海外部分专家学者仍表示此举或将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影响,不利于寿险公司未来发展;因此利率市场化整体进程仍在研究讨论阶段。我们认为短期看,定价利率市场化推出可能性较小,但长期伴随金融改革浪潮,最终将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