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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政府产业指导政策分析

http://www.cction.com  2013-06-08 14:39  中企顾问网

本文导读:无论是自主品牌迅猛发展催生的市场需求和可能带来的国内皮卡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国产皮卡出口所面临的紧迫的国际市场竞争态势都将“皮卡禁行”推上了紧急议题的位置。而无论政府采取怎样的态度,“禁行”与否都将深刻影响中国皮卡行业在未来几年的走向。

    皮卡,俗称“半截子”,是一种结合了轿车和货车特点的小型客货两用汽车,因其既能载人,又可载货,宽敞舒适,结实耐用,几十年来一直是国外汽车市场最为畅销的车型之一。然而,皮卡自上世纪80年代末进入我国市场以来却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的皮卡在我国汽车行业仍然处于边缘化车型的境地。

    究其根本,除了顾客消费习惯、价格、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外,城市限行是皮卡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现行标准是将皮卡列入了货车的大类,生产管理和交通管理完全按照货车的标准进行,国内城市对于大型载重货车的交通行驶限制在运载量仅为0.5吨的皮卡身上同样适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城市居民对于客货两用汽车的消费需求。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解禁皮卡”的建议已经提了很多年,均因政府处于汽车产业格局、城市交通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考虑而一直未能成型。但此次的“解禁”呼声是在自主品牌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比往年更具深意。

    在过去的2011年,一大批国内皮卡生产企业以自主创新为依托迅速成长壮大,在研发能力、制造水平、品牌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国产皮卡不仅在整体上呈现出“多元性、层次化”的发展趋势,汽油、柴油,单排、双排,高、中、低档产品种类齐全,而且车辆的整体性能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以黄海大柴神、小柴神、福田奥铃为代表的一批新型柴油动力皮卡在动力性能、节油降噪以及安全性等方面都有不俗表现。以黄海小柴神为例,它源自德国技术的490QZL增压发动机、全新的SABS安全系统以及不足6升的百公里综合路况油耗就彻底改变了以往人们对皮卡外形粗糙、性能欠佳、噪音大、油耗高的认识定式。

    无论是自主品牌迅猛发展催生的市场需求和可能带来的国内皮卡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国产皮卡出口所面临的紧迫的国际市场竞争态势都将“皮卡禁行”推上了紧急议题的位置。而无论政府采取怎样的态度,“禁行”与否都将深刻影响中国皮卡行业在未来几年的走向。

    2012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准入条件见附件)。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改装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12日

    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1、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能力,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中其他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改装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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