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本文导读:我们认为,主要是两大方面的原因带来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11%的增值税税率,不仅高于原先3%的营业税税率,还高于试点的中其他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6%的增值税税率。这一税率的设置无疑是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直接原因。
由于营改增过程中,政府通过以往的纳税企业营业税记录,以及营改增的新旧税率计算,是能够相对准确预估营改增的减税金额。因此,这一减税过程,可以“精确控制”。
以上海为例,从实际情况也可以看到,大部分试点地区,都有较为明显地减少税负情况。“营改增”实行以来,上海区域内合计减税约200 亿元。截至2013年2 月底,全市共有16.4 万户企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比年初的11.8万户新增了4.6 万户,其中新增试点服务项目的企业为2 万户,新办企业为2.6
万户。但是营改增对部分交通运输子行业来说,减税效果并不乐观。 从2012 年底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的调查情况来看,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反应税负增加。
我们认为,主要是两大方面的原因带来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11%的增值税税率,不仅高于原先3%的营业税税率,还高于试点的中其他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6%的增值税税率。这一税率的设置无疑是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抵扣的不充分带来“进项税额”偏少。这里包括几个层面的具体原因:
第一,“营改增”试点纳入的服务行业仅限于“6+1”,而对于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成本中的过路过桥费、人工工资、保险费和场地租金都还没有纳入增值税抵扣的范围,尤其过桥费能够占到企业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由于企业经营周期的原因,交通运输企业可以用作抵扣的车辆等固定资产已经在试点前购买,试点后无法进行抵扣;
第三,在实际中,对于能抵扣的油料费用,运输企业有时拿不到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减少了运输企业的进项税额。
第四,试点的地区范围还没全面铺开,交通运输企业从非试点地区获得的物流辅助业服务还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